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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的开票问题
发表于 2021-10-29 11:33: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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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我们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服务,那我的发票应该怎么开? 专家回复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
问题描述
我们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服务,那我的发票应该怎么开?
专家回复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如果公司提供给用户的设备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应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进行增值税的处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13%的税率开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纳税,适用13%的税率开票。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注: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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