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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关于加工费开具发票的问题
发表于 2022-01-14 11:1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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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描述客户委托我公司深加工,原料是他们的,我们只收加工费,发票能不能只写产品名称,不写加工费?专家回复根据问题描述,对方提供原料,公司只收取加工费,这种业务模式,属于受托加工货物。公司受托加工货物,提供的是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不是销售货物,收取的款项...

问题描述

客户委托我公司深加工,原料是他们的,我们只收加工费,发票能不能只写产品名称,不写加工费?

专家回复

根据问题描述,对方提供原料,公司只收取加工费,这种业务模式,属于受托加工货物。公司受托加工货物,提供的是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不是销售货物,收取的款项实质是加工费,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即应开具商品和服务编码为“劳务”的加工费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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