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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网络主播劳务报酬可以转化为经营所得?
发表于 2021-12-21 11:48: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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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表面看来,两者相差不大,实践中,因历史上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应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表面看来,两者相差不大,实践中,因历史上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应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实质上已经被当作一种“节税工具”。具体而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实践中,由于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实际税负通常很低。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

 

正是这样的税负差,导致了工资所得、劳务所得向经营所得转移的冲动。值得说明的是,“核定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调整的大逻辑下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劳务报酬是否可以转化为经营所得?是有可能的。就网络主播而言,除去因风险和形式不匹配,采用阴阳合同转化收入而被认定为偷税(某影视明星的前车之鉴)外,网络主播个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从服务接受方取得收入,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具体人员(包括网络主播)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基于网络主播的肖像或经纪授权等。如果团队构成清晰、法律责任明确,且权利的构成合理,有机会按经营收入进行合理的处理。

 

之所以出现对经营所得如此滥用而难以认可,主要是历史上简单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而从不考虑交易实质和证据资料。这种对核定征收政策的滥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偷漏税;另一方面,对于真正需要核定征收政策的普通经营者而言,这次核定征收政策适用的普遍性纠正措施反过来也导致了合理征收秩序的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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