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征信办法》终于落地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上强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
此次新规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征信从业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提供了具体可操作规范指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首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非相关数据信息被过度采集,过去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服务要求。新规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从事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征信许可或备案。同时,新规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例如,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不能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进行盈利。
对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中涉及采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也将受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约束。
三、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并要求征信机构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金融机构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和授信所进行的个人信息采集进行了规定,从而防止申请人的个人非相关信息被过度采集。
四、规定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征信机构评分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等应向人行报告。采集信用信息的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以及异议处理流程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未来,征信将在每个人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所以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将征信产品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由此,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平等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开始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目前,央行已经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已形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根据美国等征信成熟国家的发展来看,随着征信有效供给的增加和规范,未来征信服务将成为个人、企业的另一张身份证,从而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个人消费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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