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无信不立!
这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智慧的结晶。
这个人很讲诚信,我愿意借给他钱;
这个人很讲诚信,我愿意跟他合作;
这个人很讲诚信,我愿意信任他等等。
征信也充分运用到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债务关系的建立,“诚信”成了个人偿还能力的保障。
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是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建立;还有很多信用贷款,信用卡等,都是建立在个人征信良好的基础之上的。
换句话来说,我们的信用可以当钱花;但是,在债务纠纷不断恶化的今天,征信似乎已经失去了原本的面貌!
没有偿还能力(钱)作为基础保障,征信就是一句空话!
二、不能单独用诚信来判断债务人品质的好坏!
今天,我们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俨然已经把征信跟偿还能力挂上了钩,甚至将无法偿还债务的人,统称为“老赖”。
认为债务人只要是不还钱,就是不讲诚信。但是,对于负债累累,一无所有的债务人,用什么去偿还债务,不能偿还债务,哪有资格谈“诚信”二字呢?
对于失败破产的债务人来说,无法偿还债务,还不单单是诚信的问题;只要还不上债,就会被债权人各种侮辱、指责。
既然没有偿还能力,为什么当初要借钱?
明明知道还不上钱,还要借钱,这就是诈骗。
你挣了钱,你不会给债权人一分钱好处,但是失败了却要债权人来承担损失.
......
总之,负债后,还不上钱,就成了十恶不赦之徒!
世上没有早知道,也没有后悔药;同样债权人也没有预见能力,否则不会铤而走险的去放贷挣钱,债权人何尝又不是再赌?
如果你出借的目的,是为了想要在债务人的利益中分一杯羹,那为何今天没有风险共担的能力呢?天下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
所以,诚信的本质,是债务人包里有钱,然后不还,才能说他不讲诚信!自己吃了上顿没下顿,征信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不应将诚信作为债务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的依据!
作为债务人,比任何人都知道诚信的重要性!从借钱之初,他们就知道,如果自己是没有诚信之人,就不会借得到钱。
当然,债权人如果知道这个人没有诚信,在出借的时候,就会权衡利弊。
反过来说,能借得到钱的人,不仅要有一定的能力,人品还必须过得去;那些流浪汉,小偷小摸,好吃懒做之徒,甚至坑蒙拐骗之人,肯定是借不到钱的。
从这一点来说,债务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最后为什么失信,为什么会跟债权人闹得鸡犬不宁,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呢?
两个字:没钱!
不管是创业,还是消费,甚至因伤,因学等原因,总之,因为种种因素,资金链断裂,失去了偿还能力。没钱能怎么办?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非常珍视的信用土崩瓦解!
有的四处筹钱还债,不惜以债养债,以贷养贷,从一个火坑跳进另一个更大的火坑。
有的倾家荡产,房子没了,车没了,家没了,亲人也没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有的是被催收折磨得生不如死,身体遭到伤害,精神遭到摧残。
难道他们愿意这样做吗?
债务人只要还不上钱,他们说什么都没人信!即使真的到了死亡的边缘,债权人仍然会认为他们是在伪装!
此时的诚信,对于债务人而言,意义在哪呢?
四、诚信是做人之本!
如果我有钱,征信有什么用?如果我没钱,征信有什么用?
这句话,不是在误解大家,征信没用;相反,征信事关每个人的品德,名声,未来。
但正如以上说的那样,真的被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他们的诚信便显得一文不值;而所有的失信惩罚,也毫无意义。
对于不差钱的人来说,不会跟别人产生债务关系,征信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
失信惩戒,不能让负债累累的人在债务化解方面,有任何帮助,相反,种种限制,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
比如限制出行,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办理营业执照,甚至限制政治审核等等,还有诸如网络公告,电话彩铃,甚至联合惩戒,让债务人寸步难行,这将严重阻碍债务人的创造力。
这就等于“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
惩戒的目的是让债务人恢复征信,怎么恢复?不就是履行偿还义务吗?而债务人被限制得死死的,哪来的收入呢?
不但没能解决债务纠纷问题,反而产生了新的矛盾!
所以,惩治失信,不要矫枉过正!要标本兼治!
最后:
债务纠纷的化解,首先要保证债务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保障债务人的权益。更要懂得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
不要把征信当做讨债的杀手锏,更不要用道德绑架身无分文的债务人!
债务人钱要还,但是债权人人性也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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