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免三减半政策的适用问题
发表于 2021-09-17 10:57:46 浏览:
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我公司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正常运营之前,我公司有试运营期。按照基建504号文规定,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
问题描述
我公司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正常运营之前,我公司有试运营期。按照基建504号文规定,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未计入收入,想问一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开始时间是从试运营期开始,还是正式运营开始?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它与会计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产生税会差异。所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包括试运营年度,如果在试运营年度取得了收入,则应自试运营年度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