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一
个人卡交易,体现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收付款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再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给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以及上下游等留下不好的印象等。
风险二
个人卡交易,会影响企业IPO和上市。
如果企业走IPO的路,那么个人卡的审核,就会上升到一个质的层面。比如大量用个人卡发放工资、收付货款等,都会影响企业IPO,难以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风险三
通过个人收款付款,就会造成企业三流不一致。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三流一致”也是判断财务是否正规的重要标准。
风险四
用个人户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你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还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1、账目规范,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处理;
2、依法纳税,特别是工资和分红给股东的钱必须扣税;
3、股东从公司报销的每一笔钱必须与经营有关并且符合财务制度;
4、每年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五
个人卡交易,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责任。
政策: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风险六
个人卡的存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风险七
个人卡的存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风险八
个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排除是否有不正规的交易、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
风险九
个人卡交易存在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风险十
个人账户交易在税务上的风险非常之大。
比如:
如果企业把公户直接转给股东私户后长时间不收回,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需交纳20%个人所得税。
比如:
个人卡资金往来容易让税局认为你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