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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财税服务】常见问答一
发表于 2021-06-08 17:52: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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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1:上年取得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吗?是否要在汇算清缴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就没有单独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了。您提问中...
问题1:上年取得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吗?是否要在汇算清缴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就没有单独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了。您提问中所谓的“企业所得税退税”,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年度应交税额小于季度预缴税额,所以才会发生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由于退还的是多预缴的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本就不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所以也不是“不征税收入”,也不需要在收到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有一家单位中标后因故没有供货,企业收取的违背约定履约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在签署合同后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所以,企业收取这类违约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不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如果是在交易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比如拖欠货款支付的违约金等,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3:公司销售的产品,已经发货并随货开具了发票,现在客户因本地的环境等问题无法使用,需要退货,客户支付供应商赔偿款 ,货物全部退回。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款是否需要按价外费用开发票?这种是属于合同履行了还是未履行呢?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业务描述,销售方已经发货且开具了发票,那么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销售方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向客户(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款等,就构成了具有纳税义务的价外费用。所以,销售方在收到赔偿款的时候,就有义务按照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至于,货物退回,销售方只需要按照正常的退货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问题4:增值税发票只转税金给对方对公,而货款走私下微信或者支付宝,这样对方开给我的全款增值税发票没问题?
 
解答:
 
这种情况,税务局肯定会怀疑是虚开发票,因为没有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很容易形成资金回流。
 
这样操作,对于税务局来说,简直就是不打自招或掩耳盗铃。
 
 
 
 
问题5:转让专利权,是否免征增值税?查到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和转让专利权一样吗?
 
解答: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不属于技术范畴。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综上所述,只有转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须得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免增值税。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权转让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6:境外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分境内境外。
 
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按照25号公司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留档备查,企业直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7:经济补偿金如何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对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至少是地级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问题6:公司部门领导要求财务转账20万元给某企业(有转账凭证)一直没发票与合同,老板说是财务的责任,违法吗?
 
解答:

该问题就是一个企业内控问题。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应该建立有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内控流程。比如,对于企业付款,企业内控就必须要有一套制度与配套流程。
1、谁能发起付款申请?
2、付款前需要经过哪些环节的审批,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是多少?
3、不同的付款申请,需要有什么样的附件?等等。
 
各企业内控制度与内控流程,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但是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一定要记住各级领导在分级授权下的最大权限是多少,超过权限的领导签字,经过作为无效审批;如果付款申请人坚持需要付款,则要求对方提交更高层级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
 
在民营企业,很多老板喜欢事无巨细和自己的“一支笔”,因此在没有老板签字的情况下付款一定要慎重。有些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就是没有或不敢坚持原则,对没有老板签字的甚至仅仅是一个微信或QQ信息就信以为真。
 
总之,财务部门如果在不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下,比如规定是必须要老板签字的,就擅自把款项支付出去了,相关经办人确实是有责任的。
 
 
 
 
问题9: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计提的“三包”等产品质量维修费用(保证类售后服务),通过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解答:
 
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售后服务分为保证类质保和服务类质保,企业在计提保证类质保时,产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并且产品销售收入已经确认完毕,保证类质保属于产品控制权转移以后有可能将要发生的支出,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的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范围。
 
所以,在新收入下,企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与原收入准则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销售费用”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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