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几个方式,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方式。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的形式主要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银行的商业贷款。新三板公司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完成改制、挂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营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股权质押贷款也更容易。第二种形式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银行贷款融资
除传统的固定抵押贷款和信用证等外,新三板与全国大中型共15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债权类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做到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
证监会允许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结构,选择采用结构分层、差额支付、外部担保、流动性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并未要求必须有外部担保。
优先股
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础,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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