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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
发表于 2021-11-18 18:02: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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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其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来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 专家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有限合伙企业...
问题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其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来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
 
专家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根据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首先,以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法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是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确认的应分得的所得,不是实际分配的所得)确定应分得的所得;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各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乘以应分得的所得,计算确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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