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条例》还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就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此外,《条例》将简易注销程序上升到法规层面。简易注销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用公示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取代清算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退出成本,足以保护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债权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表示,八年多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394.5万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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