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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关于不能开票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表于 2021-12-08 09:55: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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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企业因为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税务规定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收据,那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专家回复...
问题描述

 
企业因为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税务规定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收据,那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专家回复

购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收取的违约罚款性质的收入,由于购买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罚款收入无需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供应商可凭购买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支付罚款的凭证等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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