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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分拨农产品给分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
发表于 2021-11-02 17:24: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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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总公司是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同时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是负责总公司的农产品营销(没有农产品种植环节),请问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
问题描述

 
总公司是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同时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是负责总公司的农产品营销(没有农产品种植环节),请问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农产品,由分公司对外销售,分公司环节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吗?

专家回复

异地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总公司的农产品营销(没有农产品种植环节),分公司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其从事的业务活动实质是农产品贸易活动,应按照农产品购销活动进行增值税处理,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如果属于汇总纳税,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分公司对外销售可以享受总公司的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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